A:
您好,
只要貴公司與客戶雙方均同意契約內容並成立契約,契約即為有效(註),如果契約中約定,將附件登載於網站請客戶自行閱覽,原則上亦屬可行;然而,如果擔心將來發生爭議,那麼雙方簽署紙本契約及紙本附件,應是風險較低且較不至於產生爭議的方式。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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