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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機是否算個人衛生用品


陳O 發問於 2020-11-04 | 臺南 | 其他

Q: 網購了一台小型洗衣機,在購買的第二天因產品不如預期想要退貨,商家表示洗衣機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不願意退貨,請問洗衣機算個人衛生用品嗎?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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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所詢網購小型洗衣機是否為個人衛生用品?業者拒絕退貨是否已違反消保法?茲答覆如後:
1. 可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之同法第19條第1項但書、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所稱「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之合理例外情事,係指例如「刮鬍刀」、「貼身衣物」等性質上雖未耗損然已難再次銷售之物(民國100年12月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六小字第110號小額民事判決)。於具體個案:
(1) 非固定式的手持「攜帶型屁屁洗淨器」,在操作過程中,使用者將因人而異,不無有直接碰觸肛門或身體其他部位,甚至是排洩物之可能,故攜帶型屁屁洗淨器屬個人衛生用品(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消小字第57號小額民事判決)。
(2) 但固定式的免治馬桶座,屬衛浴空間之電器用品,與內褲、刮鬍刀等衛生用品顯然有別(民國106年3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員簡字第13號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3) 且「吸乳器」(民國102年9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小字第1790號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假髮(民國108年8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鳳小字第783號民事判決)、化妝品(民國100年1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板小字第3196號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背心、毛衣(民國109年6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小字第649號小額民事判決)、童裝(民國108年3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小字第89號小額民事判決)、以衣服為內容之福袋(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小字第1005號小額民事判決)等,均不被認為是屬個人衛生用品,非屬可排除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合理例外情事。
2. 從而,依實務判決趨勢,相較於免治馬桶座、吸乳器、假髮、化妝品、背心等衣服等,均不被認為是屬個人衛生用品,非屬可排除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合理例外情事,則業者辯稱小型洗衣機屬個人衛生用品而不得解除契約,難認可採。就您網購之小型洗衣機,您得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於收受該商品後七日猶豫期間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業者返還已繳價金。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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