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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

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


邱OO 發問於 2020-11-0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為有限公司之股東,後因個人因素離開,雖不再經手公司業務,但仍為股東身份。
現今債務人上門追討欠款,才知負責人捲款跑路,求問:
1) 在公司未辦理解散、清算的狀況下,股東是否需負賠償責任?
2) 有限公司股東是否能退股? 若能,在退股後,是否需對退股前產生的債務負責?
3) 在無法提出完整帳務資料的情況下,是否能辦理解散、清算手續?

以上,還請協助,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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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基於上開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
因此除非您有為公司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否則毋庸負連帶清償或賠償責任
2.有限公司並無退股機制,因此您僅能透過出資額轉讓或拋棄的方式解除股東身分
3.貴公司須先任意或有法定解散事由為解散登記後,方會進入清算程序
進行清算程序時就需要有公司之財務資料以釐清公司資產與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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