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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傢具展下訂該如何退款?

傢具展下訂該如何退款?


黃OO 發問於 2020-11-01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上週至傢具展被業務員推銷床具,中間經過多次拒絕,但當下業務員態度強硬,我也說了我的傢具需求是後年初,業務員ㄧ直鼓吹沒關係,先付訂金後保留到後年,因周旋時間太久後被說服下訂,之後僅拿到一張訂購單,而我刷了3成訂金,回去仔細評估覺得購買的傢具價格高於市價2-3萬,而我後年才拿到商品,驚覺不妥,並告知業務要退訂,結果業務回覆無法退訂,請問該怎麼辦?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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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主張有受詐欺或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但此部分在舉證上可能會較困難,而目前所支付之訂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所以,若最後無法證明對方有詐欺或脅迫之情形,則訂金即有可能會被沒收。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1. 按「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第19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訪問買賣之交易型態與一般傳統店鋪之銷售方式有別,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在欠缺事前準備之心理狀況下,囿於企業經營者之強力促銷手段,未經深思熟慮即逕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為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此種交易型態設有專節加以明文規範,則因此種交易型態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2規定之適用。又現行實務常見「誘導邀約」之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使消費者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企業經營者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其締約之動機,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消費者於此種誘導邀約之情況下,通常亦欠缺事前準備且未深思熟慮即與企業經營者訂約,故應認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是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謂其他場所,係指凡消費者無法做正常考慮締約與否機會之任何場所,而非以須經消費者邀約始能訪問進入之場所為限,俾與立法旨意相符,如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或其他任何場所無正常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亦屬訪問買賣,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仍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之適用。

採此見解之108年至109年10月之實務判決,參見:
(1) 民國109年8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民事簡易判決(家具,亞太舒眠館)
(2) 民國109年6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958號民事判決(家具,愛度家居)
(3) 民國109年6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小字第2586號小額民事判決(家具,愛度家居)
(4) 民國109年1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美容按摩,清豐國際)
(5) 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92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媒合、兩性顧問服務,助航企業)
(6) 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德國海豚多功能清潔系統,新加坡商旭潤)
(7) 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消小字第20號小額民事判決(面膜,菲奧莉娜)
(8) 民國108年7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6862號民事簡易判決(家具,愛度家居)
(9) 民國108年6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簡字第797號民事判決(傢俱,亞太名床)
(10) 民國108年6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簡字第797號民事判決(傢俱,亞太名床)
(11) 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小字第118號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保養品,美姿企業社)
(12) 民國108年5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小字第2181號小額民事判決(家具,亞太家居)

2. 依您所述,上週至傢具展被業務員推銷床具,如具體情形係在業者強力促銷手段下,未經深思熟慮即當場刷卡支付3成訂金,之後僅拿到一張訂購單,其上填載之傢具商品並未記載尺寸、樣式,且您對訂購家具之全部內容、銷售價格等重要資訊,尚乏足夠認識,遑論有正常考慮是否與該業者締約,或與其他企業經營者所銷售相同性質家具比較之機會,堪認本件交易中該業者展場屬於消費者無法正常取得資訊正常考慮締約與否機會之場所者,則在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性質上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即有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2規定之適用。

3. 次按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此為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乃著眼於訪問交易為企業經營者突如其來之推銷下始訂立買賣契約,自難對於買受之商品或服務為完全之認識,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故立法者賦予消費者相當合理之時間,使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實際了解買受商品內容後7日內決定是否購買,準此,若消費者尚未收受買受之商品,依舉輕以明重法理,自應准許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解除契約。

依您所述,本件業者尚未交付商品,依上開說明,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於簽訂系爭契約後7日猶豫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訂金。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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