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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薪水


陳OO 發問於 2020-10-28 | 臺中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到職日期109/7/20到現在,因老闆每個月薪水都無正常發放日期,還常常須員工代墊寄貨運費、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對員工來說是無法負荷,這個月也還未收到9月份薪資,但因公司為小公司,加上我、業務、老闆只有3個人,所以也沒有規定打卡紀錄,這樣如果提出離職只做到10月底,會因未提前告知離職因此而被扣薪水嗎? 公司有這權利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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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公司不得以你離職為由苛扣薪水,但您仍需依法提前告知離職一事
否則不生合法終止契約之效力
另外公司於前積欠之薪水以及您替公司代墊的款項
您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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