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同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依您敘述承攬人無解約事由且無故不繼續履行契約
定作人得依契約及上開規定視具體情形請求減少報酬,賠償或解約
另外有無其他得主張之權利需視目前工作物完成情形及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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