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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


劉 發問於 2020-10-24 | 臺南 | 其他

Q: 辛苦律師們您好

承攬人跟公司簽契約
時間內若違約無法完成 需賠償金

承攬人 勞工局告發資方
違反勞基法

訴求 他非承攬 是真的正職人員
要求跟資方拿 大筆加班費

企圖讓合約失效 不用賠償資方
承攬違約金

勞工局判定
告發人實質為 承攬人員
並非正職人員
承攬人員告發不成立
資方免賠償加班費

請問 承攬人這樣 企圖違約
除告發
毀約 還能告發哪些嗎?

謝謝辛苦律師

契約審閱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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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同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依您敘述承攬人無解約事由且無故不繼續履行契約
定作人得依契約及上開規定視具體情形請求減少報酬,賠償或解約
另外有無其他得主張之權利需視目前工作物完成情形及契約約定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或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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