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辛苦的律師您好
對方跟我們 簽訂承攬契約
契約一個時間內在我們這幫忙
對方契約條件
要教導技術 給對方
因有勞務
我們也給符合勞基法薪資給予
對方學得技術後 無預告就離開
不理會 契約 約定時間 直接毀約
這契約上法院 能約制他嗎
我們確定 不是勞資關係
這樣契約 提告可行嗎?
請問
要告什麼罪名呢
A:
您好:
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依您敘述應是雙方契約關係所衍生的糾紛
對方違約應負之責任首先須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
若無特別約定,則對方未依約履行依上開規定須負遲延責任
至於有無涉及刑事犯罪須進一步是案件內容而定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向律師諮詢
以利分析您目前得主張之權利義務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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