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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承攬合約 毀約

承攬合約 毀約


MO 發問於 2020-10-1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辛苦的律師您好

對方跟我們 簽訂承攬契約
契約一個時間內在我們這幫忙

對方契約條件
要教導技術 給對方

因有勞務
我們也給符合勞基法薪資給予

對方學得技術後 無預告就離開
不理會 契約 約定時間 直接毀約

這契約上法院 能約制他嗎

我們確定 不是勞資關係

這樣契約 提告可行嗎?
請問
要告什麼罪名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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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依您敘述應是雙方契約關係所衍生的糾紛
對方違約應負之責任首先須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
若無特別約定,則對方未依約履行依上開規定須負遲延責任
至於有無涉及刑事犯罪須進一步是案件內容而定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向律師諮詢
以利分析您目前得主張之權利義務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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