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提問一個邏輯問題
勞基法15-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是不是都要符合?
也就是這兩項都必須要符合,雇主才得與勞工簽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還是照原句有另一種邏輯的說法如下
【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就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這句話是說只要符合其中一項雇主就可以跟員工簽最低年限
到底是哪個呢?
A:
後者,即擇一關係。
事業單位若未對勞工進行專業培訓及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或未提供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
則不得與勞工約定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
又縱使事業單位有提供上開情事之一,其服務年限約定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仍屬無效。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3號簡易判決、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小字第3660號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等
勞動部常見問答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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