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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臨時調動員工工作地點


TOOOOOO 發問於 2020-08-27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敝公司於前幾天忽然宣佈要將部分員工輪流調派至金門支援一個月(原公司位於台北市),9/1就要開始生效,完全未與員工們商討過,或是調查考量過員工家庭的狀況,每次調派三名人員,只能申報住宿與交通補助,皆為實報實銷,住宿加上交通最高申報金額為11000元,無額外津貼補助,僅給予兩張來回機票。
想請教律師:
1. 公司做法是否合法?員工是否可以不接受這麼臨時的調派?
2. 如果當初進公司有簽了一張聘僱契約,當中有一條是「為資方業務所需,勞方願接受資方不同職務或不同地點之調動」,勞方是否就要全盤接受,無法跟公司爭取其他權益?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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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君您好,
雇主調動勞動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調動原則,依您所述雇主單方面公告勞工須輪流調動,調動時間為一個月,地點為由台北至金門,有相關住宿及交通補助,依其情形似乎並非不得調動,但雇主與各別勞工磋商是否調動時,仍須符合調動原則(例如您所稱之家庭狀況等),以上回覆請您參考。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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