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有限公司, 有四位出資人, 出資占比皆為25% . 因為對於商品經銷的方向不一致, 所以負責人與另一位出資人擅自用公司資金跟國外廠商進貨. 請問這有違反什麼法規嗎? 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這樣的行為呢?
A:
您好:
若該兩名股東挪用公司資金並非用於公司,而是作為個人用途
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
若資金確實是用於進貨,與執行公司業務有關,則不涉及犯罪
但貴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行使監察權
且如果若該兩名股東的行為有損及貴公司之利益,應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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