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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須返還年終獎金且逕自扣薪

離職須返還年終獎金且逕自扣薪


謝OO 發問於 2020-07-28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各位律師 您們好,
本人與公司有簽訂勞動契約,內容有提到「契約期未滿,勞方欲終止契約須返還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並須於6週前告知。」
本人目前任職1年未滿3年,在7/24提出辭呈並告知做到8/17。
但老闆在7/26告知我從7/27開始休完特休,以line的方式列出交接接清單並做到7月底即可,且須從七月薪扣除年終獎金。
此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及老闆行為是否已違反勞基法?並有什麼方法解決?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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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原則上係屬有效(能否請求返還績效獎金尚有爭議)
但依上開規定公司若要向您請求違約金
不得以預扣工資的方式為之
亦即公司仍應全額發放七月份薪資
公司要求您返還獎金應另行提告,並自行向法院舉證說明
建議您可以針對公司扣薪一事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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