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原則上係屬有效(能否請求返還績效獎金尚有爭議)
但依上開規定公司若要向您請求違約金
不得以預扣工資的方式為之
亦即公司仍應全額發放七月份薪資
公司要求您返還獎金應另行提告,並自行向法院舉證說明
建議您可以針對公司扣薪一事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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