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當初調動部門時有約定期間僅六個月
此約定內容即屬於勞動契約之一部
建議您可以先發函給公司要求履行當初之承諾
若公司仍置之不理或拒絕,您得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與公司針對調動職位一事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得考慮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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