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第 19 條「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則依公司指派工作而出差,搭乘公司車輛或所叫計程車前往出差地點和在出差地點結束工作後自行叫車返回公司之乘車時間,如係自己叫車您可保留相關計程車收據,收據上會有時間,主張將交通時間算是工作時間也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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