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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提供有疑慮的診斷證明書


謝OO 發問於 2020-06-09 | 屏東 | 製造業

Q: 您好,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想請教關於請病假,提供有疑慮的診斷證明之問題。
公司員工已通訊軟體傳了一份診斷證明書給單位主管要請4天病假,因診斷證明書圖檔未加蓋醫院章,請員工重新提供,該員工前前後後總共提供了三種同內容的診斷證明書版本;以導致公司質疑其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
1、因個資法關係,公司無法向該醫院調閱該員工當日的就醫證明。若真是員工自行變造診斷證明書,公司該如何查證?
2、公司能否以勞基法第12條12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予以解除勞動契約呢?
3、承2.若以該條例解除勞動契約,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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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註一),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貴公司得要求勞工提出蓋有醫院章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亦可請勞工提出醫療費收據正本。

2. 首先,「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是規定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註二),並非「第12條12款」。其次,勞工是否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須由貴公司檢視既有的工作規則內(註三),是否有規範相關內容而得以終止勞動契約。

3. 如果貴公司得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則貴公司並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註四五六)。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註二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註三
勞基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

註四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註五
勞基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註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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