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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0-06-09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請問:我在新公司報到未滿10天就告知我要離職,但雇主一直勉強慰留,甚至自行幫我以請假拖延,現在竟然要記我曠職..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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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君您好,
依您所述事實,現階段建議您處理方式如下:
一、雇主無勞基法得終止契約事由而欲解僱勞工,如您自身並無自願離職或請假意願,切勿簽署任何自願或請假離職書面,
二、向所在地區主管勞資爭議機關(在台北市為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三、保留出勤、請假及薪轉紀錄,如雇主拒絕勞工出勤,則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欲出勤履行勞動契約意願(如您欲繼續勞動契約),或告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您欲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等)。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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