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想請教你一些我很困惑的問題 不知是否可為小弟我解答
我上班時間 是19:20到0720
有天我睡過頭組長打電話來19:50 我沒接到
事後我22:43回撥 給組長 說 我在公司路上
也跟組長解釋我睡過頭 已經再去上班的路上了
之後 我被記曠職3.5小時
請問這樣合理嗎?
請你幫幫我 謝謝你
A:
劉君您好,
關於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約定,即遲到得約定以扣薪、請假或延長當日或其他時間工時方式為之,雇主非必然須以勞工曠工處理。故依您所述情形,如您與雇主間並無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遲到處理方式,則得協議以上開方式為之(如以特別休假抵充或請事病假等),非必然須以曠工處理。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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