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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求分紅跟退股資金!!


黃OO 發問於 2020-05-24 | 臺北 | 其他

Q: 我有問題,你們可以幫忙嗎?想問因為跟朋友合股開公司~但公司開業一年半都沒賺錢而股東卻要求分紅!即要求我還他投資資金45萬!
而對方出45萬佔股份30% 我占70% 出資100萬總共兩個股東~
因開汽車洗車場~ 開幕107年7月至今109年5月都是 虧錢或打平 營業額而且我的薪水都沒有算進去才有打平~!!
~但對方要求退股跟分紅!!沒有多的營收要怎麼分紅?怎麼說每個月要退他股份錢!那這樣就不算合夥了對嗎!!
而創業之前有簽一份合約書! 對方寫的合約書面:內容寫開店後2個月後應該要先每個月退還對方股份錢~跟分紅利!
去年他要求先退還後面追加的資金10萬元!!(我有退還!!)
到今年109年接到對方寄的存證正信函~要求開店明細收據跟每個月的營收明細否則法院見! 那我該怎麼處理呢>?
寄給他收據跟開店明細!那我可以做什麼保障自己?
萬一真告到法院我能拿什麼條例保護我自己呢?麻煩還股份錢~
我不是無故不給~是因為真的沒有多的營收可以分紅!!而每個月有時還貼錢(我還有兼差貼補開店虧損)可以教教我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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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
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你好,就你所述,應詳細列出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交由股東查閱,倘若確實虧損,各股東自然必須按其出資比例承擔,其他細節可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你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
依民法第676條規定,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677條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依您敘述需先釐清公司型態以及雙方契約關係
若為合夥,依上開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始能釐清有無利益可供分配
至於對方希望退還出資,是否為退夥之意尚需釐清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存證信函向律師諮詢,分析雙方目前權利義務關係
始能進一步決定應如何回應對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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