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若公司的網站上有公告或工作規則有規定滿一年就可享有500元獎金,且並無其他例如:「固定於何時發放且以發放時在職為限」等明文限制,則您應可回去追討那500元獎金,理由是您已經符合獎金發放條件,且公司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結清工資,則自應包括發放應給予您的獎金。
二、又縱使公司以必須發放獎金時仍在職等理由為限制,您也可以考慮主張,該獎金有固定發放標準,具有制度上經常性,屬於工資的一部,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全額給付勞工,則不得由公司恣意苛扣或拒絕給付,請公司依法給付,否則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等為申訴檢舉。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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