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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被資遣後又被解雇

被資遣後又被解雇


張OO 發問於 2020-05-12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本人就職於XX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年資兩年。
本人於今年的3/31收到主管通知資遣,內容告知最後上班日為4/20,理由為服務單位營運狀況不佳要做人力調整。

本人認為不符合資遣條件,故提出勞資調解申請,並於最後上班日的隔日4/21日寄出存證信函表示願意繼續提供勞務,4/23進行勞工局的勞資調解。直到調解現場才知道本人被資遣的緣由是勞基法第十一條的第二款及第五款,調解未果。

4/28日副理經由通訊軟體傳訊息詢問本人是否有續聘的意願,本人提出了關於回公司的何單位何職位等相關問題副理均未回覆,5/12本人收到公司信函通知因公司有在4/28告知本人應於4/30日前回公司上班服勞務,但因本人直至5/8皆未回公司盡勞務,所以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被解雇了。

想問律師,公司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違反的法條為何?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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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你好,這部分雇主已經告知最後上班日為4/20,因並無合法理由,故為違法解雇,調解不成你應就雇主違法解雇事實,提出終止勞務契約之訴,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後續可以考慮委由律師處理,再向各縣市勞工基金申請補助。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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