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進入某工作室上班7天,5號時向老闆詢問領薪方式,他卻稱此期間為交接,故不願支付薪資。而且上班也不需打卡,也無簽訂任何條約,加上資方並無事先告知交接不支薪,請問:
1.如上調解庭資方不承認我在那上班,該如何對應?
2.如當中資方擺出不願和解的態度,可以在調解委員會上直接提出勞動檢查來警示資方,以達資方態度軟化嗎?
3.交接期間就真的可以不算薪水嗎?
4.如果二次調解資方態度還是採強硬,可以用訴訟威嚇資方使其態度軟化嗎?
5.工作室登記管理人數10人,但實際工作為五人,這樣就可以不用硬性規定幫勞方投保勞健保嗎?
6.勞健保是可以過了試用期三個月後追溯加保的嗎?
7.確認勞資調解紀錄是什麼意思?怎麼樣確認呢?
以上,感謝解答
A:
您好:
1.若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得提出作為在職的證明
若未簽訂書面契約,您仍得提出其他佐證,例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等
以證明您確實有於該公司就職
2.協調會議中您可以適時提出您的訴求
這部分涉及談判技巧,無法一概而論
3.現行勞基法已無試用期或交接期等規定
因此只要勞動契約一成立,到職上班後均應給付薪水
4.如果調解不成立,您希望領取薪水確實僅能透過訴訟的方式為之
5.公司雇用員工達五人即為強制投保
6.同(3),勞健保於到職日第一天即須投保,不得要求過了試用期才投保
建議您若對於勞資糾紛等程序不熟悉
得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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