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由於終止勞動契約是屬於「形成權」,只要勞工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勞動契約終止
無須經過雇主同意
但業務交接屬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若因勞工未完成交接造成公司損失
雇主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依您敘述擬離職日既為30日,雙方僱傭關係即於該日終止
依約您有完成業務交接的義務,但並非完成工作的義務
因此建議您可以將專案進度與內容以書面方式記錄說明並移交給公司
作為有妥善交接的證明
公司更不得以您未完成專案苛扣薪水
若公司有因此拒絕給付薪資的情形
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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