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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總經理能否適用勞基法


鄒OO 發問於 2020-04-23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背景:
您好,我在一間5人小公司 (A公司,是一間有限公司,於2019年7月創立) 擔任總經理一職,單一股東(負責人)獨資,負責人為掛名負責人(不管事,不出現),實質出資者另有其人 (B公司董事長,人在中國大陸)。 A公司營運方式是以提供研發服務給B公司。近幾月因B公司營運不佳,無法支付A公司的服務費,致A公司目前無任何流動資產且已積欠所有員工薪資2個月。 我當初加入A公司是由B公司董事長的朋友牽線,我與A公司之間並無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的存在,一切以口頭約定為主,薪資每月給付,年薪固定14個月。公司章程無註明委任經理人,亦無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我不確定公司是否有按照公司法第29條決議我為委任經理人 (不知從何查起),但就"從屬性"的判斷,我認為我屬勞工身分,非屬委任經理人,原因是A公司的營運方向,產品研發優先順序,皆由實質出資者決定,研發成本(打樣)皆須送簽呈到實質出資者簽核。A公司的財務由公司會計,掛名負責人及實質出資者掌握,他們不讓我碰這一塊,我亦需要每天到公司正常上下班 (但不需打卡),需請假,由實質出資者核准,以上皆有系統紀錄,email,社交軟體對話紀錄證明。

問題:
1. 員工決議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我也想參與,與A公司掛名負責人協商欠薪以及以勞基法14條第5款單方面終止僱傭關係,要求公司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 以我總經理的職位,勞工局是否會接受我的申請? 是否會要求先判定我是否具備勞工身分? 會由誰來判定?
2. 由於A公司已經可以說是負資產,僅有幾台電腦設備,無現金,員工們想與負責人協商公司解散,員工可以拿到工資墊償 。假設協商成功,A公司解散,以我的職位,勞保局是否為先要求判定我是否具備勞工身分才會給我工資墊償? 如果我在上述勞資爭議協調中要求公司給我: 非委任經理人證明,這樣是否有幫助勞保局的判定?

謝謝您的時間與解答。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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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法院實務上認定是否為僱傭關係
會從您與公司是否具備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來判斷
因此您實際於公司擔任的職務名稱並不影響您與公司間的契約定性
您可以先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您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積欠之薪資
若對方否認您與公司間為僱傭關係
這部分於訴訟中法院會先予審酌
2.若公司承認您無委任經理人的身分並能開立證明
確實對於身分認定與契約定性較不易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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