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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20-04-20 | 臺北 | 製造業

Q: 被公司顧問找去會議室 顧問拿出約30秒我打瞌睡影片 顧問說是上頭指示要我簽 我簽了 要求我收個人物品後離開公司 這樣的程序是不是不合乎規定 這樣我去申訴有效嗎 在場的人+我共4位 可以找在場的當人證嗎 不只我一個這樣被處置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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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妳好,就你所述,雇主解雇恐與法不合,妳可提出確定勞務關係之訴,並且請求對方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同時至勞工局檢舉,並且聲請調解考慮委由律師陪同。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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