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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預約檔期後反悔


AOOOO 發問於 2020-04-17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想請問若是客人跟我約定好時間要拍攝,但沒跟客人收取訂金,拍攝前一天突然取消了,這樣我可以告他違約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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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拍攝契約之成立並不以交付定金為必要,然與客戶之間約定某天拍攝是否已有成立雙方之契約,則需視討論拍攝細節而定;若雙方之間已有照片風格、拍照張數、拍攝地點、拍攝時長等細項互相溝通並磋商合意,則契約應已成立。
職故,對方如無約定服務日期履約(出席拍攝),則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則您得按民法266條之規定向客人請求您因預留時間無法另接他案、場地設備費用之損害賠償。

A:  1. 就結論言,客戶得隨時終止攝影之勞務給付契約,但應賠償貴司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惟貴司就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負舉證責任。

2. 所詢客戶與您約定好時間要拍攝,視雙方就該提供攝影之勞務給付的具體約定內容,雙方間可能成立承攬或委任之勞務契約。
前者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服勞務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監督,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
後者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提供勞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
如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同時兼有「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而當事人復未就法律之適用加以約定時,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之混合契約,為法律所未規定之無名勞務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全部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作為判斷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等)。

3. 所詢拍攝前一天突然取消,如解為係客戶片面終止該攝影勞務之承攬或委任之契約者,關於承攬之終止,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包括承攬人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8號判決等)。
關於委任之終止,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條第2項所謂損害,係指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該項損害而言,固非指當事人間原先約定之報酬;然非謂一切預期利益之損失,均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裁判意旨等)。受任人依該規定請求委任人負損害賠償時,應就受任人受有如何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負舉證責任。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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