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另依據勞動部之解釋"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因此若您未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造成公司損害
公司應依民法規定項您求償,不應直接由未支付的薪資中扣除
且若公司是違法放無薪假,您本得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且無須預告
建議您目前可以先發函給公司,要求返還所扣之薪資
若公司置之不理或拒絕,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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