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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離職切結書有法律效力?


JOOOOOOOOO 發問於 2020-04-0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身為新鮮人的我,最近考慮由人生第一份工作,但提離職後,公司卻要我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

我想請問:
-以下列出在切結書的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1)本人若違反本條規定,則無條件應付原服務單位其最近一年年薪資總額之兩倍懲罰性違約金(倘上述違約金金額低於新台幣貳拾萬元,則以貳拾萬元計)
(2)本條保密義務與上述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3)本人同意自離職之日起與原服務單位之歷年來應給付之各類工資,等其他應給付之可能不足工資業已結清,不復積欠。
- 特別是(3),假如離職日為4/10,公司要求10號當日必須簽署(但當日未領到4月份應領的薪資),請問這樣也算工資結清嗎?
- 公司是否可強制員工簽立此文件?

再麻煩您協助回覆,謝謝!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營業秘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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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契約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均屬有效
第一點部分,若違約金有過苛的情況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得請求法院減至相當之數額
第三點部分,假設將來公司未給付4月份薪資
您提出訴訟請求,對方可能會以該條款為抗辯
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於第三點中註明109年4月薪資尚未領取等備註

此外,您向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時即生離職效力
若您對於切結書中的內容有疑問或反對
您可以拒絕簽署該切結書
公司不得以您未簽署切結書為由拒絕您離職
亦不得以您未簽署切結書苛扣任何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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