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依您所述,若診所未提供專業培訓(培訓費用),即不得與勞工約定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又縱使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效,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最短年限及違約賠償是否合理,所以就算該條款有效,賠償兩個月薪資仍有爭執空間,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提醒您雇主也不得直接扣薪。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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