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三個股東分為A B C 其中A有挪用公款情形,B與C都知道A有挪用公款花費至他與他女朋友身上吃喝玩樂,但是我們不知道用哪一條法條去提告,也不知道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如果他歸還以後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你好,就你所述,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嫌刑事侵占以及背信等等罪名,你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確定有無提出刑事告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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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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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敘述股東A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
若股東A是自公司帳戶領取款項,可以嘗試先調閱公司帳戶明細
或者向股東A詢問公司款項流向時予以錄音等等方式蒐證
若股東A確實有挪用公司款項的行為,不因事後返還而免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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