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原本答應每年年終最少都18萬,只領1-3次就沒了,公司不發了,前提公司不是沒賺錢,後面多請了員工。那我的權益就沒了嗎?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您敘述公司多請員工是否造成公司無盈餘,尚需釐清
且依上開規定即便公司有盈餘
勞工仍須符合無過失的要件始能請求年終獎金
若公司確實有未依法給付年終獎金的情形
您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會中要求公司說明未核發的原因
並得向律師諮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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