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您敘述不假外出的情形應屬曠職
貴公司得先檢視公司制定之工作規則有無針對此一情形為規範
並得視具體情形先給予懲處,若情節重大最嚴重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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