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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惡意拖款,該如何處理?

惡意拖款,該如何處理?


tOOOOOOOO 發問於 2020-03-0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客戶藉口依合約上的「確認」兩字,惡意拖款,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合理催款?

所簽合約於去年11月到期,但客戶推託要等他們(拿到公部門的驗收款後才會付錢),
至今3月,已拖著4月了。
合約上僅寫著:
(三) 於合約日期終止後乙方需提供完整電子文件予甲方,經甲方確認後二十日內支付第叁期款項。

但對方卻用「確認」兩字,意思要等他公部門驗收完,拿到款項,才會給我們錢。

這與當初所簽的意思差異過大。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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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就你所述,可能當初契約簽訂內容有模糊解釋空間,若對方持續不願支付款項,你們應與律師就契約內容進一步討論後,發出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付款,若對方逾期不願配合,你們只能提出訴訟救濟權利。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同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契約內容原則上非由對方任意解釋
建議您得先發函給對方要求限期給付全額款項
若對方公司仍持續拖欠
應盡速具狀向法院起訴,主張依約要求對方給付價金
並請求這段時間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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