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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年假公司不讓休完

年假公司不讓休完


羅OO 發問於 2020-03-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請問我在2017年8月1號入職,在2020年3月31號離職,而我的特休年假有11.5天,原本打算在3月這個月休完年假,但公司卻說因年資不足所以無法休完11.5天,最多我只能休7天年假,而剩下的因為我不滿到2020年8月,所以剩下3.5天的年假是0.那這樣我是不是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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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上開規定,年度終了後未休完的特休得換算薪資或延至次一年度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因此即便您於年度中離職,公司也不得要求以比例換算特休日數
若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您得要求公司發給薪資
公司若拒絕或置之不理,建議您得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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