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上開規定,年度終了後未休完的特休得換算薪資或延至次一年度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因此即便您於年度中離職,公司也不得要求以比例換算特休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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