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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未簽約要拆股拿不回股金


何OO 發問於 2020-02-29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4人合夥當初沒有簽訂任何合約,目前因經營不善想頂讓出去,但對方想頂1樓留2.3樓繼續經營,但本人在這階段想退出 不曉得拿的回當初投入的金額嗎?我們是商號 。
有開兩個方案
第一:頂一樓流2.3樓繼續經營 要繼續就重新分配制度,若不繼續就拿不回當初投入的全部金額或部分
第二:全頂讓
但其他3人都偏向第1的方案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拿回部分股金
還是都拿不回來了呢。目前現況都是虧錢狀態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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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合夥非要式行為,除當事人間有以作成書據為成立要件之約定外,如二人以上已互約出資以經營
共同事業,雖未訂立書據,亦成立合夥關係。
2.您若退夥,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
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
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3.不過,您亦可不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其他合夥人,避免結算的麻煩。
4.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A:  您好: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同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您不同意其他合夥人的方案,得發函給其他合夥人聲明退夥
退夥後得要求結算合夥財產,取回退夥金
亦得詢問其他合夥人有無意願受讓您的股份,得免除結算合夥財產的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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