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不是公司一開始設立的負責人。在滿二十歲那年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證件被父親擅自登記為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這期間還因訴訟到法院出庭。
目前公司是「廢止」狀態,以為公司就此結束,但卻收到董事及清算人要求解任職務之存證信函,這才驚覺股東間是不是有產生財務糾紛及侵佔問題。
實屬人頭,沒有委任合約也從未簽署任何文件資料,對公司也全然不知,更沒有公司證件及大小章。因為承受巨大壓力及不堪其擾,與父親則斷絕聯絡!那麼該如何解任負責人一職及自保呢?
A:
您好,
為強化公司治理107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因此,背後實質操作公司之人亦應負責。至於您本身雖有可能要為公司行為負責,但仍應視實際狀況而定。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地址:台中市西區英才路530號16之3
A:
您好: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並以起訴狀作為向公司為終止董事與清算人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
若公司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得由法院選任清算人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