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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特休問題

請特休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0-02-14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們是外包的聘員,老闆說可以請的連續請特休的意思是星期五和星期一。如果連續請兩天(星期一和二),我們要自己找代理人。還要自己負擔當天工作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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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依上開規定,公司不得以內部規定強制員工排定特別休假的方式
也不得要求員工自行負擔職務代理人的費用
您可以毋庸理會公司的要求,若公司有因此對您為不利的處分
建議您可以蒐集證據後向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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