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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契約不合理,需負擔違約金嗎

勞動契約不合理,需負擔違約金嗎


黎O 發問於 2020-02-10 | 彰化 | 其他

Q: 我在私立幼兒園做助理教師工作,12下旬到職1月簽約,合約到期時間為2020/12,合約內容表示未做滿一年需賠償新台幣五萬元違約金(月薪才23800),但因工作時間問題與薪資不符,想提前離職
想問此工作:
1.違約金比底薪高
2.簽約並無簽約金
3.工時早上七點至下午五點半
4.午休時間不固定(幼兒有狀況就無法休息或是進行園內事務而無休息時間)
離職賠償是否屬於不合理的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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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若公司有未依約給付薪資,或違反勞基法未給予加班費
您得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並主張勞動契約之終止不可歸責於您而不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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