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此為請求權最長時效之規定,所以您主張A公司在90年解散,則資遣費之請求時效自90年起算,迄今也已逾15年之時效,所以您無法再跟A公司請求資遺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