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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改名要求資遣費

公司改名要求資遣費


張OO 發問於 2020-02-0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原公司A在民國90年解散,當時並無給付資遣費,改名為B公司,老闆同一人,我從A公司留任到B公司,今年109年申請退休,我可以跟老闆要求當時在A公司的資遣費嗎?如果老闆不同意,是否已構成違法?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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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此為請求權最長時效之規定,所以您主張A公司在90年解散,則資遣費之請求時效自90年起算,迄今也已逾15年之時效,所以您無法再跟A公司請求資遺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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