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於106年03月29日就職,想於109年2月3日離職,
106/03/29-106/09/29-已休特休3天(滿半年),
106/03/29-107/03/29-已休特休7天(滿1年),
107/03/29-108/03/29-已休特休10天(滿2年),
108/03/29-109/02/03-會計說未滿3年(第3個1年),所以我此年沒有特休,(請問是這樣嗎?)
麻煩告知 感謝您!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因此您於108年3月29日已滿兩年
您於108年03月29日至109年03月28日即有10日特別休假
若因勞動契約終止而尚有未休完之特休
公司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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