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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日計算方式


郭OO 發問於 2019-12-29 | 臺北 | 其他

Q: 不好意思~我想詢問
請問我工作(包含大學時期打工1年)已3-4,如果我要預告離職是看我到目前公司工作滿多久?
還是是以我的工作年資計算?
另外,若包含過年連假可以納入離職預告的時間嗎?
我的公司型態是股份有限公司
再麻煩了謝謝~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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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照您的提問,似乎您的契約係不定期契約,依照勞基法15條第2項準用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依照您的發問,應於30日前預告。
二、假期是否納入預告期部分,依照行政院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 號函釋見解,過年連假可以納入預告期間。
三、參考資訊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11 月 09 日臺勞資字第 6578 號函釋:「要旨:勞資雙方對他方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希望回覆能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A:  問題一,應以您到目前公司任職多久計算,非以您工作年資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15條2項準用16條1項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其目的無非是讓雇主可以有時間找替代人力,勞工於公司工作愈久愈難以取代,故雇主所需找尋替代人力實見當然較長。故應以員工到現行公司任職時間計算。

問題二,過年連假可以納入離職預告時間
參考行政院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 6578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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