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服務於電子製造業(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因訂單減少,公司沒休無薪假,但以全工廠(約200人)自願(並非真的自願,單位主管直接宣布)於同一天請特休的方式減少公司經常性支出及特休未休完支出,我服務於電子製造業(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因訂單減少,公司沒休無薪假,但以全工廠(約200人)自願(並非真的自願,單位主管直接宣布)於同一天請特休的方式減少公司經常性支出及特休未休完支出,無特休之同仁先借支下年度特休。請問如此是否有為勞基法相關規範。我們小作業員又因主管掌握考核大權不敢說不配合。
A:
依勞基法的規定,特休假應由勞工來排定,至於雇主若是有經營上急迫需求的話,可以跟勞工協商調整。因此從這樣的規定方式來看,雇主是沒有強迫指定休假日期的權利的,縱然有急迫需求,也只是可以進行協調而已。因此,在您提到的貴司情形,是可以被認為違反勞基法的規定而可能被勞檢裁罰。
不過,對於您所主張的這個情形,可能會出現的困難點會在於「特休假並非由您所安排」這件事情要如何舉證。在相關的裁罰案例中,曾有公司行號被裁罰,是因為他們所提出的假單中有出現了「註明假別『指定休假』」的字樣,所以在舉證上沒有問題。但在貴司的情形來說,可否證明公司確實未經過您的同意而指定特休假日期這點,或許尚有待確認相關資料來認定,又或者是須由公司證明確實是您自行指定要在該日休假的,此部分需再請您特別注意一下。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如有任何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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