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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緊急聯絡人之權責

緊急聯絡人之權責


黃OO 發問於 2019-11-2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請教一下,
(1)關於受雇者所填之緊急聯絡人須負擔何種責任與義務?
(2)受雇者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受雇者已離職的情況下,雇主是否有權可以聯絡緊急聯絡人,甚至上社群網站騷擾緊急聯絡人?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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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果勞雇雙方未就緊急聯絡人為定義的話,一般來說,緊急聯絡人是在發生緊急的情況下,比如說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要通知家屬、員工失聯等情況,以為聯繫之用者。

雇主在蒐集上開緊急聯絡人之資訊,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在緊急情況發生時(也就是在此特定範圍目的內),才能使用該等資訊,超過此等特定範圍目的外的使用,如您來信提到的騷擾,雇主似已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

以上資訊,敬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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