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果勞雇雙方未就緊急聯絡人為定義的話,一般來說,緊急聯絡人是在發生緊急的情況下,比如說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要通知家屬、員工失聯等情況,以為聯繫之用者。
雇主在蒐集上開緊急聯絡人之資訊,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在緊急情況發生時(也就是在此特定範圍目的內),才能使用該等資訊,超過此等特定範圍目的外的使用,如您來信提到的騷擾,雇主似已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
以上資訊,敬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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