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伙食津貼造成雇主不同的違法

伙食津貼造成雇主不同的違法


劉OO 發問於 2019-11-06 | 宜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本身是每月給薪水,但是主管表示不是月薪制,薪資是由各種底薪加上各種名目的獎金和提撥),提撥本身就算沒業績也有給。
想詢問一下 我的薪資上 有1800的伙食津貼,公司有提供伙食(每月扣1200),如果1800算薪水那就是勞保投保級距高薪低報,如果不算薪水當作福利,就是將近有11個月公司發放薪水低於當時的基本薪資(108年23100,107年22000),

請問伙食津貼算薪資或不算的情況下違反哪些法令?
哪種情況下可以反資遣雇主?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薪資

瀏覽人數:1767

A:  劉君您好,
一、依勞基法規定如果津貼是因工作所獲得之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義均算工資。雇主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雇主提撥勞工保險須依工資總額照投保薪資分級表提撥,如未依法提撥則有違反勞工法規問題,如雇主未給付足額工資或未足額提撥勞工保險,建議您可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雇主依法給付及提撥,如無法依告知期限為之,再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注意三十日終止期限。


參考規定: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B.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C.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D.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E.勞工保險條例第第14條第1項前段:「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F.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1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2項)。」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