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當勞動關係存在,雇主片面將正職員工改為計時員工,此涉及到工資的變動,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非經雙方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變更雙方當初議定之正職人員工資,倘雇主強迫員工為之,則雇主除違反當初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此時勞工在知悉此等情事30日內,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同時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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