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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強迫轉換職務

強迫轉換職務


吳OO 發問於 2019-10-3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因為工作轉換新環境兩個月,當初是應徵正職員工,也正常入職了,但近期老闆以生意不好,強迫轉成計時員工,請問是否違反法規?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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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當勞動關係存在,雇主片面將正職員工改為計時員工,此涉及到工資的變動,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非經雙方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變更雙方當初議定之正職人員工資,倘雇主強迫員工為之,則雇主除違反當初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此時勞工在知悉此等情事30日內,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同時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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