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薪資為年薪資,聘顧合約寫年薪50萬,每個月薪資實領3萬(會再扣勞健保),剩下的14萬就是隔年農曆春假前給的年終,
想請問如果我想在今年12月初或明年1月初離職,我的14萬公司可以不給嗎?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年終獎金並非經常性給予,原則上不包括在工資之計算內,然而,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所述:「勞基法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稱之年終獎金,應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倘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勞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亦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若是雇主在勞動契約中已約定保障年薪50萬元,縱其中14萬名義上是獎金,實質上仍屬工資。
從而,若您於發放次年之年終獎金之前即離職,是否得請求公司給付剩餘的14萬工資,可能依僱傭契約及獎金發放辦法等實際條文規定而有所不同。若條文約定真意為,該14萬元為每月薪資的延遲發放,在您離職時,公司應即依比例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若條文約定真意為,若員工任職滿一年,公司始保障發放14萬獎金,您於年前離職,可能就不符合領取之要件。至於契約之解釋,則須視條文內容及過往習慣等進行判斷。
以上謹簡要就原則性的概念進行說明,惟具體情況仍然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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