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想請問 我在10/4第一天上班 10/5再上一天後便在下禮拜的禮拜二跟公司申請離職 公司說會以曠職退保
請問曠職退保是什麼意思
A:
您好:
由於您來函所詢問之內容較為簡略,茲就法律觀點說明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雇主應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投保勞保,由於該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雇主如未依法為勞工辦理投保,則雇主可能因而遭受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此外,雇主亦有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條、第15條規定參照)。
三、按前說明,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一旦終止,雇主亦會依法辦理該勞工之勞保、健保退保事宜。
故,有關來函所詢問之「曠職」及「退保」之意涵,煩請參考上述說明。
高木蘭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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