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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會計人員要離職

會計人員要離職


廖OO 發問於 2019-09-26 | 高雄 | 農、林、漁、牧業

Q: 我是一名會計,於108/05/17於**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於108/09/18通知離職,並且說要讓我做到108/09/30,好完成交接工作,但是我於108/09/26 16:31便完成交接,同一天亦取得離職證明書與新人和我皆簽名的簡易交接表,所以於下班時候向公司提做到今天,公司也應允了

問題1:離職日(09/26)之後,如果公司說交接不全(帳務or雜事),要我回去繼續交接,我有什麼法律責任必須回去?
問題2:承上,如果我拒絕,公司提告,以我有簡易交接表與離職證明書的情況下,公司能告贏嗎?又我會承擔什麼責任?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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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工離職時是否應辦理職務交接義務,勞基法並無明確規定,但依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故勞工負有依約完成交接手續之附隨義務。

至於違反交接義務之法律效果,上開函釋表明:「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若公司主張其因員工未完成交接手續而受有損害,必須負擔民事上的舉證責任,不得逕自扣發員工薪資。

依您來信所詢,應屬員工和雇主對於交接義務之範圍有所爭議。首先,參104年臺灣高等法院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離職證明書的發給和員工是否完成交接義務並無關連。再者,交接義務得大致上分為財物上和業務上的交接,縱簡易交接表上所列之事項未包含帳務部分,員工仍應將帳務清點並交付與雇主,教導新人等雜務則應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無明文約定。故建議您若有工具、材料、設備尚未清點完畢,仍以回公司進行點交為宜,以免雇主依法求償。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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