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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育嬰假留停是否可補領去年分紅?

育嬰假留停是否可補領去年分紅?


蘇OO 發問於 2019-09-19 | 臺南 | 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小弟於一間科技園區內的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今年度預計請育嬰假留停5-11月,今年公司於八月底時,發放去年度的分紅獎金,請問我加入十一月回任時是否可以請領這筆獎金。但是看公司有規定留停剛好在發放期間,將不予發放。請問這樣子是否有衝突到,畢竟是去年的分紅獎金,但是我是請今年的育嬰假留停。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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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員工依同法16條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使受雇者的原有權利受到減損。

再者,勞動基準法對於年終獎金的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並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如果公司的年終獎金屬於績效獎金性質的話,得依照受雇者出勤狀況發放獎金,已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然而,若屬於「節金」性質,雇主亦已於勞動契約載明在職者方得領取,就無發放的必要。

依您來信所詢,公司每年度發放的獎金為分紅獎金,若與工作績效有一定關聯,僅以發放時間和留職停薪時間重疊為由拒絕發給,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依法得處以罰鍰。此可參103年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倘已符合前述獎金之領取要件,縱其約定之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因此,若您於去年度營業結算時在職,且工作並無過失,即具備分配紅利獎金之要件

建議您可以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催告應於○日內支付您應取得的獎金,並列出具體數額,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您也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藉由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以圓滿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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