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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簽約後想離職違約金合理性

簽約後想離職違約金合理性


胡OO 發問於 2019-09-1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在月子中心做行政客服工作,2月報到但5月才簽約,合約上表示要做滿一年(已簽約日算我要做到隔年五月),未滿一年離職要賠償三萬元違約金(比我底薪高)目前做了若以到職日算已經做9個月了,若以簽約日算才五個月,但我已經因為環境上的不適應(工作內容簽約後與預期有落差)及一些狀況想離職了。

想請問若此行業並未有
1.專業性質的教育訓練
2.簽約金
3.且違約金比底薪高
是否離職賠償是屬於不合理的?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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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胡女士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依照您所提供的資訊,雇主並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及培訓費用,亦未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而提供合理補償。按勞動基準法第3項規定,雇主與勞工之間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若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其約定應屬無效。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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