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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資疑慮


溫OO 發問於 2019-09-12 | 花蓮 | 其他

Q: 敝公司為獨資小型企業,水電行業,員工4人,月薪制薪水都在基本薪資以上。
近期因為勞資權益問題,想尋求解決方案。
1、敝公司近期因各員工工作態度散漫,導致多場工程嚴重拖延,許多工程款無法順利請款。
我知道資方不能自行扣員工薪水,但是我有明確的工作條款規定,雖然上面都有寫要扣薪水,但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都沒扣。最近員工態度越來越不佳,以及員工對於公司造成的眾多損失,我該如何要求賠償?
2、敝公司有明文規定上下班一定要打卡,這個月員工只要遲到就直接不打卡,加班卡卻狂打,明明已經下班了卻自行逗留公司很晚才打下班卡。
我要算薪水了,因為自己忙沒辦法每天監督他們的打卡問題導致我不知道該怎麼算薪水,又怕少給被告,請問我能直接以未打卡無法計算薪資為由,扣除他們薪資嗎,這樣會觸法嗎?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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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
一、按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貴公司員工之情形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4款之情形,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如在工作時因而對於公司造成的眾多損失,則應審視勞工是否有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適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貴公司再向員工請求賠償。

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由於工作時間的長短會涉及薪資計算的問題,因此公司依法應使所有員工上下班均完成打卡並留存相關出勤紀錄。倘公司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出勤紀錄是法律課予雇主的義務,不應該將責任轉嫁到勞工身上,不得因此扣薪,若雇主片面扣薪可能會涉及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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